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专利资助标准的通知 | ||
2014-4-17 | ||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专利资助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济南市专利资助将逐步把资助重点由一般资助转向专项资助,突出专利资助政策的质量导向。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度专利资助标准公布如下:
一、专利资助原则
(一)明确导向。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优先”的要求,逐步将专利资助转向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比、发明专利授权率、PCT专利申请量、专利维持率等,突出专利申请质量导向。
(二)突出重点。重点资助以企业为主的职务发明和经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提高发明专利授权率和维持率;重点资助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贯标”企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鼓励创新优势的培育,推动专利信息利用、分析评议、转移转化、质押融资、专利保险、海外维权、管理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的开展。
(三)避免重复。本资助标准与财政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统筹考虑,原则上不重复资助。
二、专利资助的内容和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职务发明和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非职务发明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减缓之后的应缴费额给予资助。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非职务发明的申请费、实审费,授权后按减缓之后的应缴费额给予资助。
50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的企业优先给予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2014年度不予资助。
(二)列入培育名单的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贯标”企业、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均以法人单位计),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100件、101件-200件、200件(不含2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20000元、50000元、100000元资助。
(三)对首次进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专利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十名的企业,给予50000元的资助;对保持在《通报》发明专利申请量前五十名且同比增长30%的企业,给予50000元的资助;对进入《通报》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名前十名且同比增长30%的企业,给予100000元的资助。
(四)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即PCT)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际发明专利申请被受理并缴纳费用的,单位、个人每件分别资助10000元、4000元。
(五)对获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10000元/件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五个国家。
(六)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并在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且电子申请率达到100%、职务发明专利占65%以上、不低于去年发明专利代理数量的,享受下列资助: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为300-1000件、1001件-1500件、15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200元/件、300元/件、400元/件的梯次代理资助,其中代理的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增加50元资助。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不足300件的不资助。
三、申报材料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职务发明资助:
(1)《济南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收据原件(交款人与申请人名称应当一致)。
2、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非职务发明资助:
(1)《济南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收据原件(交款人与申请人姓名应当一致,按照顺序粘贴在凭证纸上)。
3、未经代理的非职务发明资助:
(1)《济南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表》。
(2)授权通知书、授权费用收据原件与复印件(未公告的提交,收据原件阅后返还;已公告的不提交)。
(3)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收据原件(交款人与申请人姓名应当一致)。
(4)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培育名单企业申请专利专项资助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济南市培育名单企业专利资助资金审批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收据复印件(按顺序粘贴在凭证纸上)。
(三)《通报》企业申请专利专项资助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济南市受省政府通报企业资助资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济南市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表》。
2.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或巴黎公约途径的申请号通知书)。
3.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
4.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济南市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金审批表》。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3.授权公示专利说明书扉页。
4.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代理机构申请资助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济南市代理机构资助资金审批表》。
2.受理通知书(按照顺序排列)。
四、申报时间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专利资助标准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二)申报及资助采取分批受理、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资助的单位是指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是指在济南市辖区内申请发明专利的自然人。
(二)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虚假情况或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市知识产权局不予给付;对已获取资助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费用并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再给予资助。
(四)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资助的,应确保资金的归属,弄虚作假、冒领资助的,除追回资金外,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一切资助,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代理机构负责。
(五)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出现一件非正常专利申请,扣除全年资助费的5%,每增加一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再扣除全年资助费的5%,当年出现五件以上非正常专利申请,取消全年资助费用。
(六)本通知规定的资助标准将根据财政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当年财政专利专项资金情况及其年度适用规定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1月1日
信息来源:http://www.jnipo.gov.cn/zhengwen&News_Table&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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