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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

2024/11/5

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


2024120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其中新增了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新制度给予了申请人更多有关优先权期限和手续处理方面的有效救济,并与《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相关规则进行衔接,更好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利益。

(一)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或者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国家申请的优先权恢复

根据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有正当理由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 2 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请求恢复优先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申请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必要的手续文件。

(三)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优先权恢复

对于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根据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优先权恢复,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PCT国际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且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已经由受理局批准恢复优先权的,专利局一般不再提出疑问,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不需要再次办理恢复手续。
二是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 2 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四)优先权要求增加或者改正制度

根据细则新增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专利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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