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验数据对专利创造性评价的支撑作用 |
2024/11/29 |
浅谈实验数据对专利创造性评价的支撑作用
在众多发明创造中,实验性学科的发明往往具有结果不可预测性的特点,一项发明的技术效果通常需要通过实验数据来证实,特别是生物、化工、医药、新材料、新装备等技术领域。因此,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和审查过程中,实验数据或成为证明发明可实施性和技术效果的关键因素。本文通过实务经验总结探讨实验数据对专利创造性评判的支撑作用,以期能帮助申请人顺利通过创造性审查,提高专利授权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评价主要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的相关规定,在被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因不具备创造性而被驳回的情形占大多数。创造性要求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审查意见中对于创造性评价最常见的负面表述是该区别特征是“常规选择”,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涉及创造性不足的意见陈述时,申请人或代理师往往会按照三步法从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几方面论述本发明具备创造性。而实验数据对创造性评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下面结合示例进行总结与探讨。 例1:A-B基因轴在制备靶向治疗某细胞癌药物中的应用( A、B为两个基因的代号),该申请涉及一项多基因组成的基因轴抑制剂的抗肿瘤医药用途。在该专利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组成基因轴的A基因和B基因作为靶点的抗肿瘤医药用途已经被公开,所以多个对比文件结合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代理师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除了阐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及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的不同之外,还重点论述本申请技术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本申请《说明书附图》记载了单独敲低A基因和单独敲低B基因时食管鳞状细胞癌细胞的增殖抑制率、迁移抑制率和侵袭抑制率,以及同时敲低A-B基因轴时食管鳞状细胞癌细胞的增殖抑制率、迁移抑制率和侵袭抑制率,并比较了单独抑制A基因和B基因的综合抑制率和同时敲低A-B基因轴时食管鳞状细胞癌细胞的抑制率。结果证明将A基因和B基因视为一个整体同时进行靶向干扰,在对细胞增殖、迁移和侵袭的作用上达到了远远优于单独靶向A基因和B基因的效果,也优于单独抑制A基因和B基因的综合抑制率,也就是产生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这种组合发明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预先难以想到,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因此本发明具备创造性。通过此实验数据的分析和对比,在创造性问题上获得审查员的认可,成功获得了专利授权。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2)对于非显而易见性的组合的规定:“如果组合的个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者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例2:一种半导体激光器管芯烧结夹具,包括底座、导轨支架和压块;所述底座上设有与热沉适配的定位卡槽,所述压块两侧有对称的定位道,导轨支架上有对称的悬臂,悬臂内设有定位导轨,使压块的定位道能套入定位导轨中并在定位导轨中上下移动;所述压块底端有压柱,压块向下移动时压柱压紧热沉上的芯片。该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自对准功能、烧结良品率高的半导体激光器芯片烧结夹具。 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提出了一种半导体激光器管芯的自对准烧结夹具,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有部分披露(如具有开口的压板及基准片),而其他区别特征都属于常规设计。因此在两个对比文件结合及本领域常规设计基础上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在意见陈述中代理师首先指出对比文件1是弹簧结构的夹具,在热循环过程中弹簧易发生形变导致压力变小,且支架上部的遮挡无法观察芯片在放置过程中是否有发生移位,可能造成芯片发生烧结不良。本发明的夹具通过压块和定位导孔垂直加压方式,很好地解决了对比文件1存在的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地技术进步。代理师进一步指出该对比文件1在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有记载,本说明书记载的对比实验表明:按对比文件1实施例1的夹具通过本发明实施例2的方法进行半导体激光器管芯烧结,烧结数量120只,其中合格品数为97只,烧结良率80.8%。同等条件下本发明的夹具烧结良品率在90%以上。以上出人意料的技术效果,仅凭对比文件1、2的教导无法简单预知。通过以上实验数据的对比分析,审查员最终认可了本发明的创造性,依法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6.3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 小结:通过以上示例分析可知,实验数据对于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在申请阶段,代理师撰写文件时应当建议申请人适当增补实验数据,特别注意针对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设计对比试验。在实审阶段,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不具备创造性问题时,除了按三步法进行意见陈述外,还应细细寻找分析已记载的实验数据,原说明书没有记载的也应积极补充提供对比试验。
实验数据除了以上对创造性评价的支撑作用外,在某些技术领域还可能与发明是否充分公开相关,缺乏实验数据可能导致审查员认为发明公开不充分,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代理师和申请人、发明人应当重视实验数据的提供,以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确保创新成果得到合法保护。
|
<< |